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男女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通常来说只能归属于夫妻一方,所以不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不愿意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因为他们会觉得,既然孩子的抚养权不归自己,那么再给付抚养费就是在替别人养孩子。
然而,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所以,夫妻离婚后,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然需要向子女给付抚养费,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男女双方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法律首先允许男女双方协议确定,如果男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才由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法院在判决时,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规则,来判决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金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看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男女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规定得还是比较明确的,当事人可依据上述规则协商确定抚养费的负担金额。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一方应当负担的抚养费之后,如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子女实际生活、教育的必要支出增加,现有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和教育所需,那么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给付的抚养费金额。如果父母不同意支付,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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