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因其形式不同,有效条件也各不相同。
在办理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为确保遗嘱本身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伪造、篡改、胁迫和曲解,要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应对各种遗嘱的形式要件提出以下要求: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中有一人代书遗嘱;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同时,文本形式上的代书人、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是否完备,时间是否明晰,有无涂改痕迹均应仔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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