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自然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继承人,已经不是稀奇事。而自然人立遗嘱的方式,最为常见的就是自己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书遗嘱。那么,自然人通过自书遗嘱来立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来看,遗嘱人通过自书遗嘱来立遗嘱时只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内容,然后在遗嘱上签上遗嘱人的姓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那么这样的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可见,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是自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
但是,代书遗嘱就不同了。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可知,在代书遗嘱的情形下,见证人在场见证就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而且,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代书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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