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十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对于上述《举证时限通知》第十条可作如下理解:
1、若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在举证期限”和“其它期限”内尚未客观存在的证据,应认定为“新的证据”;
2、“在举证期限”和“其它期限”内已客观存在的证据,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在这些期限内提供的,不应认定为“新的证据”;
3、若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提交新的证据时,一定要能够证明该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并不存在,是新发现的;如果该证据当时确实已经存在了,那就要证明自己之所以没有取得到该证据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何为故意、何为重大过失,当事人举证后就要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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