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公司解散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江枫称其于2015年5月进入中科技公司实习,2015年7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担任鱼缸维护护理人员,工作地点在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最后工作至2020年4月10日,财务人员皮某通知科技公司解散了,不用去上班,后来其再去公司没有人了。
【一审判决】
科技公司停止经营,无法再为江枫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支付江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
科技公司以解散为由提出与江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应支付江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江枫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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