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政府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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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九年有余,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仍然适用1994年旧的《行政赔偿解释》,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旧《行政赔偿解释》很多内容可能已经不再妥当。

2022年,伴随着《民法典》施行以及司法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新修正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新解释的一些内容对案件处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引起重视,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新规重点。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政府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规定)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也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二、谁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哪些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赔偿?

·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新《行政赔偿解释》明确了两种侵权行为,分别是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侵权事实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公民收到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行为即职权人员作出的没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因违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政府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规定)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受害人申请行政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有争议),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

当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赔偿内容不认可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在没有判决确认违法之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吗?

根据相关法规和新的司法解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先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后,再提起行政赔偿。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申请,法院有释明的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单独或一并提起。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政府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规定)

六、行政赔偿标准

·对于生产、生活所必需品的合理损失,应当赔偿。

·对于贵重物品、现金损失,结合案件证据认定价值进行赔偿。

在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造成的损害不能恢复原状时,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判决给予的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需要进行赔偿,包含:

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包含:

1、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2、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3、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4、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诉讼有其独特的法规体系和审判规则,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行政纠纷的解决和处理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困难化的特点,因此,遇有行政争议时,建议及早聘请律师,以免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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