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很多人把留置权和质押权搞不清楚,本文进行了探讨。
什么是质押权?
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6.优先受偿不同
留置权优于质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抵押上早已开设质押权或是担保物权,该动产抵押又被留设的,留置权人优先选择受偿。 由此,同一动产抵押上已开设质押权,该动产抵押又被留设的,留置权人优先选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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