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咸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xx)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xx)咸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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