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有时候知道企业侵犯自己的权益,但却不知道如何提出自己的诉请,如何进行维权。
通常来讲,企业侵犯员工权益包括以下方面:
1、 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工资;
2、 未提供加班工资(包括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或延时工资;
3、 未提供年休假或未支付年休假工资;
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减少工资金额;
6、 借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7、 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独解除劳动合同;
8、 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9、 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还有很多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员工只需向社保局稽查部门进行投诉即可解决。
以下这个案例,虽然案情简单,但却包含了不少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至华丰公司做食品销售员,由于王某同时在另一家单位还有一份工作,所以华丰公司根据他的时间为其安排了工作,并非朝九晚五式。
王某被华丰公司安排在三个店面工作。三个店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9点至晚上10:00;上午8:30至晚上9:00;上午8:30至晚上9:30。工作期间记录考勤。工作一日休息一日情况居多,一天工资200元,另有提成。
2021年7月,王某在工作了一年后,以华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克扣并拖欠工资、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内容】
在此仲裁案件中,王某提出了以下请求内容:
1、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延时加班工资;
4、 周六日加班工资;
5、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6、 带薪年休假工资;
7、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一、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裁决的确认劳动关系时间、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二、 对于争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虽然另有工作,但法律支持双重劳动关系。此外,王某受华丰公司管理,遵守华丰公司规章制度,并从华丰公司受领工资,所以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华丰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最后判决:
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华丰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6865.55元;
三、华丰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600元;
四、华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11.2元;
五、华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六、驳回王明阔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明:本文只为说明问题,所以,并未按诉讼格式列明详细的内容,比如具体的起算时间等)
【重点提示】
一、 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只要企业允许,《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该条可以得出:只有员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 快消品行业应支付延时、节假日等时间段的工作报酬。
受限于快消品的行业特点,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工作时间比较长,而且经常会没有休息日或节假日的情形。比本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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