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受害人不能对诈骗等财产类犯罪的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在各地,以项目投资为诱饵的诈骗事件时常发生。司法实践倘若不能识别诈骗与欺诈,以项目投资为手段的诈骗仍将发生。
项目投资诈骗的识别方法
诈骗与欺诈的性质
诈骗与欺诈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从本质上看: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不予以返还,或者根据不同情形有选择性地返还,例如,债权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索取债务,行为人可能返还等。
诈骗与欺诈手段没有区别,但性质却是一致,即,财产,或者财产利益。诈骗的利益为全部,欺诈的利益为部分,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对象为利润,或者利息的分配;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为本金。
有的刑法著作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利益,即,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整体利益,例如,行为人如果仅具有归还本金的意思,则与利息相对应的财产性利益也可能成立诈骗罪。
诈骗与欺诈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识别虚假的意思表示与欺诈手段、相对人与对方,则关系到诈骗和欺诈的法律效力。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的形式主动表示意思,例如,没有归还本息意思的借款等;欺诈手段,是指行为人以客观行为等待对方意思表示,例如,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等。相对人,是指特定的人;对方,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
以行为人主动实施虚假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诈骗,并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实施了虚假意思表示等待对方意思表示认定为欺诈,并依法认定为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倘若不予以区分,诚信社会难以构建;不仅如此,以前述标准区分诈骗与欺诈,还可以识别项目投资诈骗。
杀猪盘也是诈骗的一种方法
项目投资诈骗的方法
所谓项目投资,是指以要约的方式使他人成为股东;项目投资不应包括借款,否则不能区分借贷与投资关系。项目投资诈骗的方法便是:行为人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骗取投资人的财产。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虚构公司业绩骗取他人增资,或者受让股份;行为人通过对公司控制转移资产,或者直接将增资等占为己有。表面上看,行为人的一切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从实质上分析,行为人注册公司就是诈骗的手段。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动与特定的投资人意思表示,可以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不特定的投资人主动与法人企业联络,法人企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需要说明的是,多数法律人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作了狭义解释;一方面,《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并没有特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上市公司,本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另一方面,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也可以理解为股份,或者股权,其中股权可以理解为投资额。
项目投资诈骗认定的复杂性
项目投资诈骗认定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投资表面上的合法;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增资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被害人倘若报案,持股证明,或者股东名册可能就是诈骗人的“护身符”;侦破项目投资诈骗案件还需要大量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例如,无偿转让,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等。
行为人虚构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理由,即可初步判断了项目投资诈骗。侦查机关不能查清关联交易而结案,被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一般而言,投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通常不能退回,但关联交易并不是第三人;关联交易人之间无偿转让,或者低价转让财产可以追回。
就南京一女子为填资金缺口骗取身边人500多万案件而言,警方可能需要查清“垫资”的去向以及关联人,该女子可能也是受骗者。例如,该女子可能向某公司增资,或者受让股权,该公司倘若没有经营,或者经营较少,该公司,或者项目是实际上的诈骗人。
项目投资诈骗认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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