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12月30日0时许,窜至玉林市玉州区某小区李四家,进入李四和王翠花卧室内,在打开书桌抽屉翻动物品时,将李、王二人惊醒,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该区某街道派出所。
裁判结果: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能坦白认罪,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问题: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评析:福牛认为,虽然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作为认定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之一,但并不意味着该种情形的盗窃犯罪就无既遂、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之分。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刚入室盗窃,即被失主发现和当场抓获,既未盗得财物,也未对室内人员造成人身威胁,情节一般,社会危害不大,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其以盗窃定罪,体现了刑法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同时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又属于盗窃罪的未遂形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定罪与区分犯罪形态,二者并不矛盾。
因此,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实际未盗得财物的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未遂)。与此类似的,还包括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两种情形,如果同样未盗得任何财物,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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