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律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讲“全权委托”,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权限一般包括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
1.特别授权: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的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以上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事项,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每一事项的特别授权需要明确、具体。
2.一般授权:
只能行使程序性的权利,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
(4)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5)发表代理意见;
(6)申请执行等。
以上内容涉及的是诉讼的程序性权利,不得替当事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实体权利。
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内容,视为一般授权。
所以,当我们在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我们需要授权律师代理哪些事项,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具体内容,切不可只是统而概之的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实际具体内容,这样的授权只能作为一般授权,律师只能代理行使程序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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