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案例
张三想转让一台二手手机,于是在朋友圈发布转让信息,李四看到了,表示想要,遂与张三联系,双方约定时间、地点见面交易。见面后,李四担心张三拿了钱不给手机,便要求张三先给手机自己才能给钱;张三也担心李四拿了手机不给钱,也要求李四先给钱才能给手机,双方为此争执,无法完成交易。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应该先给钱还是先给手机?
(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何种情形?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达成手机买卖的交易,该交易虽然是口头交易,没有签订书面的二手手机买卖合同,但是该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3、在张三与李四的手机买卖合同中,李四负有给钱的义务,张三负有交付手机的义务,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是先给手机还是先给钱,也就是说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抗辩是合法的,该抗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的说就是,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要给同时给,有点像我们小时候说的“同时放手”。
五、律师建议
那么在本案中,张三不愿先给李四手机,李四不愿意先给张三手机,怎么办呢?
首先,双方可以就手机的交付和手机款的交付先后顺序进行一个新的约定,双方达成到底是先给手机还是先给钱的约定。如果达不成新的约定,要么无法完成交易,要么得找第三方代管或者见证机构代履行,代为收取手机和手机款,确保在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的义务也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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