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交强险,更加不会赔付商业险,这是老百姓的普遍认识,对错将在后文评析。但是,本文案例却是三级法院均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醉酒驾驶人保险金,可谓颠覆了人们的认知。那么,到底是为什么呢?
第一部分 事件回放
2018年1月3日,原告尤俊璎为自己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临沂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8年8月4日7时许,原告驾车与横过公路的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景某某当场死亡。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9月6日,原告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原告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赔偿完以后,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60万元。
被告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原告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而且被告也在《投保单》上也对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申请对这两份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同一人笔迹。
第二部分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其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生效,原告已书写放弃索赔声明,且系醉酒驾驶,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司法鉴定,该放弃索赔声明及投保单的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案所涉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尤俊璎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该案中,原告尤俊璎系醉酒驾驶,故其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90000元;二、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尤俊璎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保险临沂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且已入刑的行为,与一般的保险免赔情形不同,被上诉人对于醉酒驾驶将导致保险不能理赔这一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尽管经过鉴定,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并非被上诉人本人签署,但根据上述分析,上诉人认为本案仍然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醉酒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但保险人仍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同时,交付保险条款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在对交付保险条款的事实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交付行为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投保单和放弃索赔声明中关于“尤俊璎”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尤俊璎本人所签,故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尤俊璎交付了保险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尽到提示义务。上诉人主张应在保险限额内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安保险临沂支公司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等同于申请人已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申请人对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保险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尽到提示义务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申请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部分 律师点评
本案暴露出人们认识上的一些盲点,突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在责任免除条款告知上的困境。
一、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释义”中规定,【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
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酒驾指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X<80,醉驾X≥80,酒驾只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而醉驾则构成刑事犯罪,性质完全不同。商业保险中规定的饮酒驾驶包含了醉驾的情况,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于20,均为酒驾。
二、酒驾、醉驾与交强险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予赔付的条件不包括醉驾,更不包括酒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仅规定,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所以,酒驾交强险无条件赔付,醉驾交强险不赔付,但仅限于被保险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保险人必须赔付,但享有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换言之,醉驾交强险不赔仅限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二者因为保险条款的约定免赔,但对于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三、酒驾、醉驾与商业保险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不管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还是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均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原因驾驶人饮酒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所以,在商业保险中,只要酒驾,一律不负责赔偿。
四、本案判赔醉驾者商业保险的裁判理由
本案中,因为被保险人醉驾,所以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本来,根据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酒驾的情形均不负责赔付商业保险。但是,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放弃索赔声明》和《投保单》均不是被保险人亲自签字,导致不能证明相关条款送达了被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未尽到,也就不能产生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三级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醉酒驾驶人保险金。
【结 语】
本案虽然是个案,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也有其典型性。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为方便被保险人,尽快签订合同,往往通过代签等形式,代替本人签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酒驾等特殊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很可能面临无法依据保险条款免赔。这也为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
对于受害人来说,驾驶人醉驾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解决被保险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案例来源】
1、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
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4316号民事判决书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347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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