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能体现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三个基本原则来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一定的格式,制作的内容在《行政处罚法》有明确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为范本,制作市场监管部门日常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结合执法实践,谈谈市场监管部门日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9个方面的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这里的调查经过不是具体写调查过程,而是对案件调查的一个概述。如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三、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点内容,要认真表述清楚案件真实的情况,把事实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结果等。重点是围绕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条款来讲表述,如虚假广告案件,违反的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的价格虚假,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处罚的是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就要围绕商品的价格虚假,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情况,证明虚假广告的问题。围绕广告的制作情况,广告的制作费用等情况,证明广告费用的数额,因为这涉及到处罚金额。
四、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证照、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进销货台账等。用以证明主体资格、违法现场情况、产品情况、违法所得等。
五、行政处罚告知
这个是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注意这是应当告知,如果没有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违法行为定性
违法行为要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违法行为要直接对接到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条款,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七、自由裁量
要依据一些自由裁量的规定,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0〕1号)。经常用得到的内容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规定。还有各地一般都有出台的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价格,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
八、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上法律规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措施,不能放到行政处罚如下内容里。可以在前一句表述。
九、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
这部分可以格式化了,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变化,福建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复议期限是60日,诉讼期限是6个月。
下面,笔者从一起简单的未明码标价案件为例,按照9个方面的内容,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XX县XX镇XX街XX号 经营者:高XX 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一)案件来源: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XX县XX镇XX街XX号对当事人经营的XX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化妆品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21年9月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经过。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母婴用品店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法调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本局在执法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从XX公司购进XX化妆品,标识XXX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号:XXX;购进价格50元/盒,购进数量10盒,销售价格60元/盒,至立案调查之日,上述XX化妆品销售2盒,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XX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五、行政处罚告知
2021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如果达到条件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六、违法行为定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七、自由裁量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八、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罚款1000元。
九、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XX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任意银行(或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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