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2019)冀01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9)冀01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收到该判决书的时间是2019年4月28日,申请人未上诉,该判决书对申请人生效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履行期至201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应当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2021年5月22日止,但被申请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7月1日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2019)冀01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两年期限,现申请人对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据实予以审查,对其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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