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经常会有人会问,我被骗了、我误解了、合同对我不公平,等等等等,我很气愤,我能不履行这个合同么?这就涉及到撤销合同,那么到底什么情形下才能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后果,撤销合同是否有时间限制,撤销权有是否有形式要求,下面由我简单介绍。
一、可撤销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分别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这四种情形均归结于认识错误,即思想与行为不一致。
1.重大误解。认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确实存在认识错误,比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理解有误;因该重大误解向对方做出了表示;认识错误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需要特别注意,认识错误是自己过错,如果是他人的过错,那应该认定为其他可撤销情形。所以如果主张重大误解,就是承认是自己的过错,主张重大误解需要谨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受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表示。需要特别注意,欺诈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欺诈方明知而顺其自然,没有错误认识,不是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认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受胁迫的一方被迫作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胁迫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比如危害他人人身、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以合法的方式不是胁迫,比如正常的商业谈判、向法院起诉、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认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存在利益失衡;存在利用一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缺乏判断能力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而不是特别的专业判断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了,后果是什么?
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取得财产,应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折价补偿。双方按照过错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吗?有人会问,我能随时行使撤销权吗?答案是否定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时间,权利将消灭。一般情况下,撤销权是一年,重大误解是九十日,最长为五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的行使有形式要求吗?1.很多人会问,出现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直接通知对方撤销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即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2.在审判中,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能依职权撤销合同么?
根据《九民纪要》,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3.在审判中,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撤销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审查是否具有可撤销行为么?
根据《九民纪要》,法院对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应进行审查。
4.在审判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但是理由却是可撤销,法院需要审查可撤销事由么?
根据《九民纪要》,如果合同无效不成立,法院对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应进行审查。
《九民纪要》
42.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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