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应该具备的条件是: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人离开自己最后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后失去音讯,并且这种状况持续、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宽,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的申请可由这些利害关系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同时提出,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3.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在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此人的音讯时,才能宣告此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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