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毕业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毕业之日起建立,此时用人单位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实践中,用人单位会与未毕业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三方(就业)协议,并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签多份劳动合同吗?
1、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特殊情况下,同一个劳动者可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可以签订两份或多份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特殊情况应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注意及时发出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在一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操作上来看,用人单位仍应注意及时发出两个书面通知。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满一年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双方默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了。
四、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工作地点更好?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可能是常态。那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概括约定(如约定为“全国”“北京”),还是具体约定更好?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等。
虽然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宽泛地约定为“全国”“北京”,但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将被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因此,上述约定并不能达到用人单位日后变更工作地点无需与劳动者协商的目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实践中仍会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为此,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但一旦实行单方变更时,必须考虑到变更本身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不便用人单位可能采取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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