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一般多久才判刑呢(2022年贩毒罪量刑最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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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duping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duping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duping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duping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未经处理的,duping数量累计计算。

一、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罪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duping以外的其他duping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走私、运输、贩卖、制造duping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duping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duping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duping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duping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duping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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