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孔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不久双方同居生活,但对外并未以夫妻名义相称。同居期间,孔某在服装工厂上班,月薪4000元;龚某在电子厂上班,月薪8000元。2018年,龚某购买一辆汽车用于工作,并登记在其名下,花费12万元。2020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购置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经审理认为,非婚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龚某称车辆系自己为工作需要出资购置,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相互独立;孔某未能举证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法院认定车辆为龚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548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