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
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转化:简转普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
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
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
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5、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和期限: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
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
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
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
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行政诉讼判决
1、对于变更判决,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只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第一,行政
处罚明显不当。第二,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2、不得撤销行政行为的: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
际影响。
3、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4、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适用情形: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
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
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6、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适用情形,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
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
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7、当一审法院遗漏行政赔偿请求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该厂赔
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8、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9、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
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3、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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