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一直认为物业做的不好与自己因此不交物业费来维权是两码事!在生活实际中就算物业做的不好我也是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以此做为拿捏物业的手段。通过沟通或反映基本我们小区物业也能改进些。直到今天刷头条时无意中看到了关于“业主在被小区物业起诉后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获胜”的消息才惊讶于自己的孤陋寡闻,看来物业不好就可以不交物业费是真的了,是有法律依据的了。于是多方查找相关讯息却又总觉得自己不得窥全貌,在这里把自己的理解写出请各位指教解惑!
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字面太复杂了是不是简单的来说就是–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要给同时给啊?可这样理解的话又觉得进入了“鸡和蛋”的悖论里。所有物业都是日常中每天在提供管理等服务,我们业主也是每天生活在物业管理下的小区里。就像我这小区里物业费都是后交的,那么有的小区物业费是预交的,这两个不同是不是导致法律依据上会有不同呢?不通透,求解惑
接下来,做为业主该如何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不交费呢?看了不少讯息后得出证据很重要!也就是平日里要把物业不作为的事实拍照留证,照片还切记要设置好时间地点显示;为防法院不采纳最好再去公证处公证下;然后就是不交物业费了坐等物业起诉自己,到时候再用上述已收集的证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我滴个天啊看来我肯定没能理解这一法规的真谛。因为照上面的理解,做为业主的我们得是受了物业多大的伤害或欺负,然后默默的忍辱负重象潜伏者般卧薪尝胆最后一雪前耻啊是不是这样呢?为此再求解惑!找了个案例:黑龙江省漠河市18区学府嘉园小区居民因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多次交涉仍无改观,于是多年拒交物业费。2020年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告到法庭,要求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被诉业主也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了反诉。日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当地一起相关民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缺项、服务质量有瑕疵,业主只承担40%物业费,因物业公司违约在先,业主不承担违约金。
最后,我认为“物业服务不好的前提下还起诉业主,而业主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来维权”是可行的,但指望分文不付也是不可能的!不过我对其的深入理解还是不深入的,在此求教的同时更觉得日常生活中面对类似情况成立公正的业主委员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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