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婚姻确已破裂,难以维持。此时针对财产该如何划分呢,小编在此为大家讲解一下。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且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确定分割后各自所有的份额,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之后确定其各自分到的财产份额,并且对于土地经营权可以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其法律依据为: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那么婚姻财产分割到底是依据哪几个原则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协议优先原则,即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原则;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符合宪法精神;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此处,我们重点解释下第3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第4点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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