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以违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后果的行为。随着国家新一轮“扫黑除恶”行动的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近年来司法工作中的热点罪名。下面,本篇文章将对该罪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认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该办法中,国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进行了相应规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规定。刑法对本罪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而对于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解释,即如下列情形所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存款”含义的认定
在本罪的认定中,应当注意对于“公众”范围的界定。“公众”,应当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社会上的不特定的任何成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就单位主体与个人相比而言,其不仅同样可以开设账户进行存款活动,而且其所拥有的存款数额普遍多余个人存款,同样具有被侵害风险,因此单位主体应当归入到“公众”范围内。
另外,借款对象是特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民间借贷,而借款对象是不特定人群的,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本案中的存款,应当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支付利息,存款人由此获得收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公众存款”,指的是社会中不特定群体的存款行为。
如果存款人只是行为人身边少数人或者属于特定群体,如行为人的亲属朋友或单位内部分员工等,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吸收了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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