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18年12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规定: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案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遗属待遇合计:5637+42982.13=48619.13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案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3+6/12)=19.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54256.13=59893.13元
案例2: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15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15+6/12)=7.25<9,则按最低9个月计算)
遗属待遇合计:5637+25366.5=31003.5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由单位支付遗属津贴或直系亲属非因工死亡生活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了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可获得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联发的甘劳社发[2007]22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223号文)规定:“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亡职工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可见,对企业职工亡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虽没有规定,但延续适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23号文均有所规定,虽然各自名称不同,但主旨均是解决企业亡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且目前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渠道仍在亡故职工所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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