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第二届中国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相关领域专家齐聚一堂,围绕遗嘱形式、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冲突、遗嘱信托、房改房继承、电子遗嘱前景等热点话题进行了研讨。
据悉,中国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由中华遗嘱库主办,聚焦老百姓关心的继承话题,吸引了全国各地继承法学、公证学、继承审判实务、财富传承、不动产登记领域的3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参会。
此论坛为继承领域专家学者搭建了一个深入交流的平台,推动了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01
电子遗嘱需求真实存在 但前景存疑
有网友发微博询问,能否推出一个网上发遗嘱的功能,因为担心自己意外身亡别人却以为自己只是“断网”了。结果意外得到微博客服回复“已经记录该建议”,同时还有十几万网友点赞同意。很多年轻人在该话题下表示,如果是独居人士,确实需要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渠道。
记者发现,遗嘱越来越受到百姓关注,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以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在现实中,它们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已经达到10亿多人的体量,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日益普及,同时,立遗嘱人群也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电子遗嘱越来越受关注。他认为,电子遗嘱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
据介绍,电子遗嘱分为网络遗嘱、遗嘱电子化和电子化遗嘱三种形式。在网络遗嘱方面,2020年疫情期间,中华遗嘱库推出“微信遗嘱“服务,瞬间火遍互联网,受到广大网友的欢迎。
▲“微信遗嘱”页面截图
但据陈凯介绍,微信遗嘱仅仅用于传递信息和情感,寄托对亲友的叮咛嘱托、祝福问候、隐私秘密和财产线索等信息,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在遗嘱电子化方面,中华遗嘱库通过录音录像、指纹扫描、人脸识别、司法存证、专业见证等技术手段对遗嘱进行登记,以电子化手段对当事人已经立好的遗嘱进行登记存证。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华遗嘱库已经在全国设立了60余个服务中心,为28.4万多人提供了遗嘱服务,登记保管了20万余份遗嘱,是遗嘱电子化的一种积极探索。
电子遗嘱是指直接以电子设备录入文字并作电子签名设立的遗嘱。“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电子遗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要认定电子遗嘱的唯一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难。一旦放开这个口子,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困难和混乱,无法杜绝伪造遗嘱的可能,甚至会引发更多纠纷。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认可电子遗嘱的有效性”陈凯说。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则认为,电子遗嘱是一种更便捷的遗嘱形式。电子遗嘱合法化既要考虑到民众对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热衷,还要考量设立电子遗嘱所涉及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大众生活中的普及程度。从目前情况看,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运用于遗嘱类文书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因此,电子遗嘱未来可能因为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取代了纸笔书写模式,从而得到法律认可,成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
《民法典》虽然未确认电子遗嘱的合法性,但仍然不排除电子遗嘱未来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刘桂明认为。
02
“扒皮”遗嘱:遗嘱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
前段时间,上海一位独居老人将自己价值300万的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众说纷纭。老人的亲属更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是“遗嘱自由”是否意味着“完全自由”,是否应该对遗嘱自由设置限制?与会专家展开了研讨。
《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遗嘱,但是这种“自由”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在形式自由、程序自由和内容自由三个方面,遗嘱自由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虽然,遗嘱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遗嘱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仍然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李军晶说。
▲《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
陈凯认为,如果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但对于某些个案,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陈凯建议,普通老百姓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最好寻求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帮助。
03
房屋继承过户难在哪里? 立遗嘱或可破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实施五年之久,但房产继承过户仍然是老大难问题,老百姓办事仍然面临许多困难。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全面提升营商环境的需求,探索解决无争议不动产继承(接受赠与)登记困境的途径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副主任王希军表示,继承本身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争议不动产继承过户登记存在的困境,主要是因为确认继承的专业性、复杂性而导致的,其次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以公证方式确认继承权的做法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即使该条例实施,老百姓对这种做法存在习惯和依赖,从而导致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过户的推广踟蹰不前。
王希军指出,不动产继承事务从是否存在争议角度,可以分为有争议或无争议。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继承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对于无争议的不动产继承一般由登记机构自行审查确认、公证、律师见证(咨询)、调解等方式解决。
王希军表示,在继承事务中发挥作用,公证机构仍然需要“大干加巧干”,积极主动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内容,与时俱进,积极创新,避免当事人在几个部门之间往返多次,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
陈凯表示:“遗嘱继承登记难的核心是认定遗嘱真实性难”。但由于市民普遍存在自己订立遗嘱的情况,导致遗嘱真实性认定难。如能在中华遗嘱库、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搭建互联互通的遗嘱信息核实平台,遗嘱真实性判断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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