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淳安的童某借给别人两万块钱,对方拖着不还。本想起诉到法院本要回钱,结果最后反倒被罚了5000块。
这是怎么一回事?这都怪他在借条上耍了一个小聪明。
近日,淳安法院立案受理了童某诉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某因篡改证据的行为,被法院罚款5000元。
本是原告的童某说,2016年7月3日,章某以工地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是章某未能如期返还借款,所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章某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章某送达了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庭审当天,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上,童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法官发现童某提供的证据原件与其起诉时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复印件上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而原件上的还款期对不上了,成了“2018年12月30日”。
法官询问童某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原因,童某承认自己了解到借条的期限只有两年,因担心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钱拿不回,擅自将借条原件上的还款时间由“2016年”改成“2018年”,但其起诉时提供的复印件是篡改前复印的。
童某承认了错误,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童某擅自篡改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活动,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童某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即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应当受理支持诉讼请求。
对于可能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成全“守信”的美德。然而,童某在被告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却仗着自己的“小聪明”企图混淆视听,不仅辜负了司法的“美意”,更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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