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或情侣之间,往往会出现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就将钱款转给他人,事后因没有相关凭据、对方欠债不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那么,在没有借款协议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昔日情侣分手 女方索要欠款
张某与樊某原为恋人关系,二人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张某主要负责财务、对外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张某与樊某之间互有多次资金往来。
2016年,双方分手后,二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简单结算,张某认为樊某尚欠其1595165元,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张某诉请
樊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95165元及利息。
被告樊某辩称
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都是基于公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正常走账。案涉张某汇给樊某的款项基本都是来自某公司、卞某、孙某(此两人系某公司贴承兑变现的经手人)。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资金基本来源于某公司、卞某、孙某等;从资金流向看,部分款项是由樊某的信用卡在关联公司、销售部等处“消费”的资金转入张某账户,而张某转至信用卡账户的款项实际是用于这部分“消费”的还款,另有部分款项在转入樊某账户后不久即被转入张某的账户。
据此,可以认定樊某关于案涉款项往来系因公司经营需要发生的走账行为的陈述,具有高度可能性和合理性。而张某未能继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樊某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辛靓
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在对原、被告的银行流水逐笔款项进行追踪分析后发现,被告辩称案涉款项往来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需要发生的走账行为的意见,存在高度可能性和合理性,被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就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继续举证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将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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