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纠纷,借贷合同的履行形式在于出借人将出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出借人偿还借款金额及利息。双方承担义务的形式均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则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那么要分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
第一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借款人可以在其所在地对出借人提起诉讼。
第二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然后借款人到期不进行偿还,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则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职权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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