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张盼盼向本报记者求助,她应聘了本地一家建筑公司的会计职位,被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四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之前她曾有流产经历,医生建议她静养保胎。她向公司申请休假,没过多长时间,公司就以她不胜任工作为由,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我跟丈夫结婚三年多,其间我怀过孕,可是流产了。之后,就一直没再怀孕。我和丈夫都盼望有个宝宝,现在,好不容易有了,当然要保胎。可公司领导说,我不在岗,就要再招聘一名会计,所以要解雇我。”张盼盼想问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她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意见】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刘红卫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刘红卫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另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故该公司以张盼盼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盼盼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
刘红卫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张盼盼解除劳动合同,张盼盼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一种是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另一种是申请仲裁时,在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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