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一诉称,弟弟李二于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李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亲在2011年10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李甲将弟媳周某和侄女李小二告上法庭。周某和李小乙在一审中辩称,李某在2013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李甲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李小乙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由于李乙、李乙的母亲先于李某去世,故其遗产由李甲、李乙、李某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李甲占六分之一份额,周某和李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李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经鉴定,周某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李某所写。在李甲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李小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李某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周某和李小乙提交的遗嘱为李某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综上,市一中院驳回了李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以上案例,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遗嘱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嘱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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