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见证人
资格与能力的要求
一、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将来继承人继承时,可能需要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在无利害关系,不意味着以后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无利害关系也有可能转化为有利害关系。
虽然只要求见证遗嘱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将来因为继承发生纠纷,见证人变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此时的见证人能否如实地反映当时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就存在疑问了。
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
见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
自书遗嘱时,在场全部是遗嘱受益人,通常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在场,遗嘱订立过程,并非一律无效。
专业性要求
需要见证人审查的事项:
遗嘱人身份信息的审查(立遗嘱人与签字的人是否为同一人)
遗嘱人能力审查(遗嘱人的精神状态)
遗嘱人立遗嘱过程的审查(见证人全程在场)
遗嘱人签字行为真实性的审查(遗嘱人签名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还是代签)
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私密性要求
见证人负有保密义务
二、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顺序要求。
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同时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
只要涉及到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一定会涉及到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1
为什么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财富数量和价值增加
财富类型多样化
保障遗产安全性
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产遗漏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情况—避免继承人遗漏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避免转移、隐匿财产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遗嘱或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地位中立,减少继承人纠纷
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遗嘱保管及遗产跟踪维护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运用》,恒信律师学院,朴正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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