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离婚冷静期”再次受到热议。2020年12月初,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其中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即2021年1月1日起登记离婚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环节,一时间“离婚冷静期”冲上了热搜话题,有的人担心“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有的人称离婚不需要冷静期,漫长的婚姻就是冷静期;还有的人认为冲动离婚的原因是冲动结婚,应当设置结婚冷静期而非离婚冷静期,等等。最近,许多明星离婚的消息被频频爆出,网友们纷纷调侃“赶在‘离婚冷静期’之前离婚”。为何人们会如此介意“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究竟触及了人们哪条敏感神经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通过条文文义可以反映出以下两点:
1.“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的程序不产生影响。对于存在家暴、赌博等情形或者夫妻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无法达成离婚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2.“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方式: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来实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即需要积极作为、主动申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二个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即消极不作为的单方撤回。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实则为60日,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撤回离婚申请。
二、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通过上述分析,“离婚冷静期”确实给协议离婚设置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为什么国家会作出这样的立法选择?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且离婚夫妻年龄偏低、婚龄较短的情况愈加明显,折射出很多年轻人对配偶包容度低、夫妻磨合不畅,导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离婚冷静期”就是为了减少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发生,给婚姻当事人一剂“后悔药”。而且,“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民法典》首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如英国的离婚反省期、法国的离婚考虑期、韩国的离婚熟虑期、美国的离婚等候期等,这说明很多国家在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这两种价值观的博弈中有适当的倾斜。同时,我们也不能孤立看待“离婚冷静期”制度,其背后不只是降低离婚率的考量,或许还有应对人口老龄化、出生率低等人口问题的长远安排。
三、“离婚冷静期”真能让你离不了婚吗?
许多人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过度解读,认为该制度使成年人失去了“离婚自由”,其实“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我国《民法典》依然坚持婚姻自由原则。“离婚冷静期”只是给了离婚夫妻一个缓冲期,是用一个比较温和的方式对协议离婚进行适当干预,仅仅对冲动离婚的当事人起到一个“冷却”冲动的作用,对于那种理智型的、经过深思熟虑的离婚,即使有“离婚冷静期”也不会动摇当事人离婚的决心。就像一篇文章中写的那样,“真正决定一个人会不会离婚的,是一个人的决心,如果铁了心要离,哪怕手续再麻烦,阻碍再多,脱三层皮,都会去离婚。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坚决离婚的决心,哪怕民政局上门给你办离婚手续,你都会假意出差逃避。”另外,协议离婚的关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对于有人担心的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藏匿、不配合领取离婚证等问题,其根本原因不在于“离婚冷静期”,而是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没有真正达成,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总之,“离婚冷静期”已经到来,我们大可不必做过度解读,如果婚姻真的没有挽救的可能,分居两年都能做到又何惧几十天的冷静期;如果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那么就在冷静期里慎重考虑清楚,以免冲动离婚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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