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即使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受遗赠的财产时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依现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接受受遗赠的财产),这种情形也可视为转继承。
转继承是两个继承的连续: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则是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原应由已死亡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1、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具有相似之处:
都有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
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 而且都是在死亡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情况下发生的。
2、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转继承是继承的连续,而代位继承只是有一次继承;转继承是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则是间接继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 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②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他们依各自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③ 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前死亡,就适用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
④ 继承遗产的过程不同。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转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属于第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或继承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间接继承。
(一)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一般来说,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又没有立遗嘱,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因为在此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已经没有继承权,所以无法取得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因此也就不会发生将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自己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事实。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因为其不再具有继承能力或者受遗赠能力而不能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受赠的财产部分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意味着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形不是转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而且遗嘱继承人并未实际取得继承权,所以遗嘱继承人死亡后不会发生关于该遗嘱继承人的转继承问题。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因为遗嘱无法执行,适用法定继承。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或者指定由某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部分无效,则由于该遗嘱继承人不能依据无效遗嘱实际取得遗嘱继承权,自然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就不会发生将其按遗嘱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事实,也就是说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形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该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否则,如前所述,该种情形下将适用法定继承,也就不会发生关于该遗嘱继承人的转继承问题。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541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