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存在异同点,事实婚姻现在一般用在刑事案件认定重婚罪上,同居关系用在民事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子女问题上。
一、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有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后附原文】,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男女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互相有继承权,可以起诉离婚而且财产也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男女只认定为同居关系,互相之间没有法定继承权。
所以,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后正式共同生活,既无法起诉离婚也无法就出轨、家暴要求赔偿。
二、事实婚姻目前主要用在刑事案件重婚罪上
重婚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离婚又跟其他人领结婚证,另一种就是没离婚又和别人有事实婚姻,这里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比如又办了一次婚礼等,这种情况认定为事实婚姻不要求一定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很低
同居关系下是指男女可能长期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领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孩子可以正常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是财产则一般按照各自名下归各自的原则处理,除非当事人证明自己对这部分财产有出资,比如房产由双方共同工资还贷购买才能分割,不像领证的夫妻关系,无论是谁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婚姻关系内对方出轨、家暴,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要求离婚补偿,同居关系则不能主张这些赔偿、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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