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法院在受理未履行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会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离婚案件处理。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就属于同居关系,这种行为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根据法律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角度讲,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实质条件,比如达到结婚年龄、未患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属于事实婚姻,国家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当然,这与人们常说的“非法同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没有禁止未婚同居,当然也就没有“非法”一说。但要做区别对待: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配偶,双方再同居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会构成重婚罪。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如果一方趋势,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如果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比如共同购买的房屋、贵重物品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该共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形,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婚外同居,在财产处理时则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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