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有哪些区别(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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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上一期为大家介绍了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种类,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可以选择放弃。

1、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特指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并且要表示给其他继承人。

而在遗产分割后,如果继承人表示放弃,那么此时放弃的是其所得到的遗产的财产所有权

2、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若要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的遗嘱继承人指的是非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比如外甥、侄女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遗嘱又分配给了其财产的继承人。

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同的是,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有时间限制,并且超过时间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可能比较绕,我们再用郭大侠举个栗子:

郭靖生前立了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女儿郭芙,还有部分财产留给杨过,那么当郭大侠去世后,对于遗产的处理就因郭芙是法定继承人,杨过并非法定继承人而只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而产生不同。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有哪些区别(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3、继承权的放弃与债务

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规定的是,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也就不用“父债子偿”了。

当然,也不绝对,如果是通过这种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还是需要“父债子偿”的。

举个栗子:

欧阳锋因为逆练《九阴真经》,自知命不久矣,就把所有的财产都转移给了自己的私生子欧阳克,然后又借了大笔的债务给欧阳克买房买车。那么当欧阳锋去世后,欧阳克说他放弃对欧阳锋财产的继承权,所以也就不用偿还欧阳锋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的放弃肯定是无效的。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虽然是法定权利,但是特定情况下也是会丧失的。

1、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其中: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需要既遂,才会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应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论是否构成犯罪;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若有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必须要由其他继承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判决其是否丧失继承权。除了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确认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有继承权丧失情形第①②项的,永久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继承权丧失情形第③④⑤项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即继承权恢复

受遗赠人有继承权丧失情形中任何一项的,永久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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