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在社会引起热议。有网友私信@象牙山律师,咨询新闻中报道的《民法典》实施后,熟将有一个月的冷静期。问这个消息是真是假?
@象牙山律师查阅《民法典》后,认为这个结论大部分情况下对的,但是并不绝对。
一、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必须有一个月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象牙山律师解读:
1、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提交离婚申请后,一个月冷静期中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那么该登记就失效。
3、提交熟申请后,三十日冷静期满后,双方仍同意离婚,自冷静期满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可以离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4、提交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未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视为撤回申请,登记失效。
二、诉讼离婚无时间限制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象牙山律师解读:
1、关于诉讼离婚,上述的4+2种法定情形(4种是法定必须有调解程序,2种是不需要前置调解程序),那么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对于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2、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可能有调解撤销离婚诉讼申请的情况;也有可能有双方对于离婚条件达成一致,而通过调解达到离婚目的的情况。
3、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4、关于离婚诉讼,法律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一般来说,按照过去的经验,登记离婚是比较便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诉讼离婚一般是夫妻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单方申请离婚而使用的方式。
但是《民法典》实施以后,由于登记离婚的冷静期限制。笔者@象牙山律师作为房地产企业律师认为,为了尽快通过离婚达成一些特殊目的或者尽快完成真实离婚意思表示,由于诉讼离婚的效率可能会优于登记离婚。未来很多人会选择以单方申请诉讼离婚+调解达成一致离婚意见的方式,来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
(《民法典》规定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对于军人和妇女特殊保护的条款,和主题无关不再赘述。)
二、婚姻登记地申请离婚登记,需按照登记地法律执行
1、在一方为外国人、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等涉外婚姻中,均可以按照国外对于婚姻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和离婚登记。如其选择国外进行结婚离婚登记,当然不受中国的法律规定限制。
2、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婚姻登记行为。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使馆、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结婚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因此两个中国人定居在国外,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其在所在国结婚是有效的,离婚也当然可以适用国外的规定。
国外的婚姻登记行为如果符合条件是自始有效的。但要想在国内被承认,还必须办妥国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即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到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只有经过以上手续,国外婚姻登记行为才能在国内被各部门所接受。
另外,如果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旅游等短期出国的途中,在国外进行婚姻登记行为,我国是否承认?一般认为,其婚姻关系在登记国是承认的,但是我国是不被承认的。但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的。也欢迎大家补充观点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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