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金某均系90后年轻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一对儿女。双方婚姻初期感情较好,共同前往外地打工打拼生活。2020年底,次女出生后,双方宴请亲朋好友为女儿举办了满月酒,随后因礼金问题两人发生争吵。2021年2月,因魏某与其他女人聊暧昧微信,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吵着吵着魏某竟然动手打了金某。金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魏某表示同意。第二天,两人一起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要求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局工作人员登记了他们的离婚申请,但让他们过30天再来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魏某不明白,双方都同意离婚,带去的相关资料也齐全,为什么民政局不能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发出离婚证,非要等30天再去。那么,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合理吗?
权威观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自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该离婚申请。30天届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需要再次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官解读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仍决定离婚的再办理离婚证。“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设置的有关协议离婚的新要求,属于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带齐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就能领到离婚证。也就是说,办理离婚证没有什么门槛限制,带的材料齐了,跨进民政局的大门,这婚就离了。
而实际上,有不少离婚是因为夫妻头脑发热一时气造成,当他们拿到离婚本子时,恍然失落,想要后悔却已没有退路。即使有复婚的程序,但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很多人也不会选择这条道路。《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形将得到改变。《民法典》设置的这道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在为这些任性、草率型离婚开出一幅“后悔药”,通过限定一段时间来延缓夫妻冲动式办理离婚登记的速度,让他们慢下来、冷思考、慎抉择,一旦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在第一次登记离婚的30天内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证将不再是随时办随时领,而是必须等到离婚登记的30天届满后,双方仍决意离婚的,再亲自到民政局去办理;如果30天届满,双方未出现在民政局,民政局将默认是夫妻双方已决定不离婚了,就不会再发出离婚证。“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也不是降低离婚率的“灵丹妙药”,它的直接功能只是给冲动型、赌气型、误会型、犹豫型等草率离婚反悔的机会,让可离可不离的夫妻双方有一个缓和的空间和余地,让濒临破碎的婚姻和家庭得以挽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特别提醒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已经起诉到法院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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