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位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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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下,同一顺位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不尽扶养义务;(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四、不同种类的遗产分割方式:
1.现金类(银行存款、国债等):不涉及评估,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无遗嘱的均等分割,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大额资产(不动产、股权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一般按份分配;不适宜按份分配的,可以竞价,由价高者得;无人竞价的,只能拍卖出售;无法出售的,先保留资产,待出售条件满足时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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