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无直接关系。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有两种相应的诉讼请求:
1.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支付XX万元损害赔偿。
在法院的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一般根据具体情况不会太高。
此外,如果对方有上述46条规定的过错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夫妻共有的房屋不得分开使用的,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照顾这个女人。
一方非法隐瞒、转让、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出售、损坏、分割财产的,对隐匿、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本规定的突出规定是,一是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的原则;二是首次对隐匿财产能力的处罚。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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