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状代理了一个继承纠纷案件,概况如下:父亲去世后,哥哥起诉妹妹分割一套房屋,妹妹拿出父亲一份自书遗嘱,哥哥不认可遗嘱的正文内容,只认可父亲的签字。妹妹只好申请司法鉴定整个遗嘱是否为父亲亲笔书写。质证父亲书写材料(遗嘱、其他手写材料等)时,哥哥均不认可材料是父亲亲笔书写,妹妹又无法提供更多父亲书写的材料供司法鉴定机构,最后鉴定结论无法确认整个遗嘱为父亲亲笔书写,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死亡后,被遗嘱人若主张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务必提供证据证实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证实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使用电子产品的频率越来越多,书写的材料越来越少,除了签名之外,基本上不会留下任何亲笔书写的材料,无法为鉴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供足够的比对材料,认定自书遗嘱的有效性碰到了法律障碍。
在电子时代,被遗嘱人主张自书遗嘱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为此,小状建议:遗嘱人立遗嘱时,宜采用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再找两个以上与遗产毫无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见证一下;即使是自书遗嘱,也建议找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一下,更保险,才能确保遗愿能顺利实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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