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六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款:继承权男女平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含义是:(1)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3)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
条文参见
《宪法》第4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4-35条
第一千一百二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四款: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五款: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配偶是指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的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1070、1071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6条;《继承法意见》19-24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作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作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作代位继承权。
本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1)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丧失继承权;(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为代位人可以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即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25-29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
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和精神上予以慰藉。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4)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
典型案例指引
吴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辽02民终9043号)
案件适用要点:杨某在其丈夫去世后,与邱某1夫妻共同生活,邱某1年龄接近七十岁,已无劳动能力,杨某在日常生活、生病就医等方面对其给予了主要扶助,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五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方法的规定。
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是:(1)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应当均等分配。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财产。(4)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5)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0、33、34、58、5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24条
典型案例指引
孙某与陈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2020]京民申1071号)
案件适用要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陈某3、宗某较为长期与陈某6共同生活,与陈某1一并对被继承人之赡养尽到较为主要的义务,故在分割被继承人财产时适当予以多分。因陈某2所尽赡养义务较少,故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对其分得的继承份额适当予以减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酌分遗产的规定。
可以酌分遗产的人有两种:(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1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典型案例指引
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本案中,高某翔虽然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一款: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确定处理继承方法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典型案例指引
严某泰等诉严某平等继承纠纷案(201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的通知)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因继承遗产而引发的典型家庭纠纷。被继承人是上海当地名人,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矛盾重重,纷争已久,办理难度很大。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等家庭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是立足亲情,准确寻找调解突破口。法院从亲情着手,耐心释法引导,唤起其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并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亲情感化了各方当事人,消除了各方之间的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找准调解难点,创新调解方法。法院准确把握确定继承份额和巨额不动产遗产案变现分配两个难点,创新地采取继承人内部竞价的方式成功变现了房屋,确保了调解成功。三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法院调解化解纠纷,既实现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同时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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