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必需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其中就包括了到医院就诊或者是交转院治疗,受害人本人和其陪护人的交通费用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用,事故责任人都需要进行赔偿。
被追尾误工费赔偿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如果受害人是因为伤残持续误工的,那么误工时间以定残日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收入的话主要看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如果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元/月)
①有固定收入:理赔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收入
②无固定收入且能够证明自己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理赔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③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自己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理赔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被追尾交通费赔偿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实际的票据为凭证,凭证中标注的就医时间、地点以及人数都应当与实际相符。同样,如果存在费用的不合理性,那么可以不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即交通费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的支出标准是没有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一般标准交通费,就算是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
就比如,受害人由于伤病过重或者是残疾出行不方便,出行需要乘坐交通工具,那么由此支付的交通费,就列为了事故责任人应该赔偿的交通费范畴。交通费甚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允许乘坐飞机,只要受害人能说明费用的使用合理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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