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处罚规定解释(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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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安徽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皖市监价〔2022〕3 号)规定,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线上、 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可作为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 2022 年3 月 19 日(含当日)前 3 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二)2022 年 3 月 19 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 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 (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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