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当用人单位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黄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专员。后因为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想要大幅缩减销售岗位。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未到期,故A公司想与黄先生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黄先生不想现在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部分劳动者存在如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检察官小贴士
黄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者是否符合“应优先留用的人员”情形。如黄先生自身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则其可向公司提出改变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抑或其可以衡量一下现实情况,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黄先生的自身情况均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积极和单位协商,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与单位的争议比较大,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建议劳动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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