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机关的重视,与民事侵权的弥补性赔偿不同,适用惩罚性赔偿遏制知识产权侵权得到一致认同,为此,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的重点,2013年8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早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随后,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基础,相关法律都做出修改规定:
1、《民法典》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种子法》规定。2015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商标法》规定。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专利法》规定。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6、《著作权法》规定。2020年11月1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律通过修改都做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形成了以《民法典》为统领,各部门法为主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配套规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立法体系,惩罚性赔偿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值得关注的一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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