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私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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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沈虹虹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她放弃的一些请求也写入了调解书。

她想知道:若收到调解书后反悔,她对放弃的请求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沈虹虹不能对调解时放弃的请求再次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与之对应,沈虹虹与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再无争议,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

上述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即哪怕是仲裁机构错误受理,也“应当撤销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如果员工在法院调解中放弃权利后,再次就放弃权利的权利提起诉讼,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特征,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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