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与法⼈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签订的协议。具体区别如下:
1、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劳动的⼀⽅是⾃然⼈。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都是⾃然⼈,如理发服务;还可以⼀⽅是单位,另⼀⽅是⾃然⼈,如⽤⼯单位聘⽤退休⼈员做保安。
2、双⽅当事⼈关系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后成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配与被⽀配的⾪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关系。
劳务合同的⼀⽅⽆须成为另⼀⽅成员即可提供劳务,双⽅只发⽣财产关系,双⽅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任
劳动合同的双⽅当事⼈由于在劳动关系确⽴后具有⾪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组织、⽀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有权⾃⾏⽀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报酬
因劳动合同⽀付的劳动报酬称为⼯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种持续、定期的⼯资⽀付。⼯资除当事⼈⾃⾏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资、⼯资⽀付⽅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酬除了按⽉的⼯资外,还有福利、社保保险等。
劳务合同⽀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当事⼈⾃⾏协商价格⽀付⽅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涉。
5、受国家⼲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当事⼈协商⼀致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当事⼈的意思⾃治,由双⽅当事⼈⾃由协商确定。
6、违反合同产⽣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法履⾏所产⽣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且还有⾏政上的责任,如⽤⼈单位⽀付劳动者的⼯资低于当地的最低⼯资标准,劳动⾏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补⾜低于标准部分的⼯资,拒绝⽀付的,劳动⾏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单位警告等⾏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政责任。
7、劳动⼒的⽀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的⽀配权,归掌握⽣产资料的⽤⼈单位⾏使,双⽅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8、适⽤法律和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的履⾏贯穿着国家的⼲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劳动争议⼀旦发⽣,应注意其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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